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韶府〔2016〕48号

2017年1月2日20:40:35规范性文件3,1591字数 1092阅读3分38秒
韶府〔2016〕48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同意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的批复》(广公〔交〕字〔2016〕5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规范〉的通知》(广公〔交〕字〔2016〕101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在市区实施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基本标准主要包括:

(一)具有人力骑行功能;

(二)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

(三)整车质量(重量)不超过40kg;

(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240W;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等。具体品牌、型号可查阅广东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发布的《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二、2016年10月20日后新购置的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由经销商免费代车主统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2016年10月20日前购置,符合国标且品牌型号已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在用电动自行车,由车主到原购车经销商处委托办理,或由车主直接到市区各办理网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市区办理网点地址为:浈江区风采路17号人保财险公司一楼营业厅、武江区新华南路得月楼首层人保财险武江支公司营业厅、曲江区安山路七号人保财险曲江支公司营业厅。

四、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的通告》(韶府〔2016〕4号)要求,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期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市区内道路行驶。

五、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违者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期结束后,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比照机动车开展交通执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强行通行,不听从执法人员劝阻,拒绝、阻碍执勤民警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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