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16〕7号

2017年1月7日20:47:50地方法规5,554字数 2980阅读9分56秒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6〕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以下简称“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程序,确保长寿保健金按时、足额发放至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现就发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广州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长者,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以上由部队管理服务的离退休干部,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以上部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长者”)均可领取长寿保健金。

(二)发放标准。

长寿保健金按月按年龄档次发放,发放标准为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发放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发放所需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广州市户籍、年满 70 周岁以上的长寿保健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驻穗部队年满 70 周岁以上由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 70 周岁以上离退休干部长寿保健金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每年在敬老节期间向我市户籍百岁以上长者发放慰问金每人1000元的政策继续执行,资金来源改由百岁以上长者户籍所在地的区本级财政承担。

二、申领核发程序

(一)新办申领及核实。

年满70周岁的长者可在年满70周岁前1个月、已满70周岁的长者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办理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有效活期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两份,并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分别由社区居(村)委会和街(镇)存查。

社区居(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次日起,进行初审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表格及户口簿、身份证、申领人银行账号复印件报送街(镇)民政工作部门;街(镇)民政工作部门核实汇总后,将资料报区民政局复核;区民政局复核后将汇总数据分别报区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二)升级手续及核实。

1.已纳入“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系统”发放长寿保健金的长者,其发放标准按期自动升级;

2.未纳入“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系统”发放长寿保健金的长者,需于本人即将年满80周岁、年满90周岁、年满100周岁前一个月的20日至月底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申请办理发放标准升级核实手续;已年满80周岁、年满90周岁、年满100周岁的可在每月20日至月底的工作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申请办理发放标准升级核实手续。办理升级手续的长者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进行核对。

上述(一)、(二)两项业务,委托他人申办的,需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对在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孤寡老人,由各福利机构派员到长者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为其代办升级手续;对在社区居(村)分散供养的“三无”孤寡老人,由社区居(村)委会干部代其办理升级手续。

申领人年龄、户籍等身份信息均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信息为准,如申领人对年龄等身份信息有异议的,建议其向公安部门申请据实更改。

(三)发放方式

1.长寿保健金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长寿保健金发放条件的,自批准申请或升级的次月起按月发放长寿保健金。长者于70周岁以后办理申领手续的,不补发批准申请前的金额。

  1. 驻穗部队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由市民政局会驻穗部队各干休所或服务管理单位直接划入统一开设的离退休干部专用账户。

三、完善长者信息动态管理

(一)市内迁移。

享受长寿保健金待遇的长者,如其户籍在本市各行政区域内迁移,原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应向长者开具《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迁移证明书》(附件2),告知长者应在户籍迁出后10个工作日内到迁入地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报到,并办理长寿保健金发放变更手续,同时应主动告知长者原社区居(村)委会将按规定停止发放长寿保健金,待迁入社区居(村)委会完成变更手续后,将继续发放。

办理长寿保健金发放变更手续时,应提交《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迁移证明书》,并出示长者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原件。长者户籍办理变更手续当月由迁出地按规定发放,变更后次月起由迁入地按规定发放。

(二)停止发放。

享受长寿保健金待遇的长者,其户籍迁出本市或去世后,其本人或家属应于当月将有关情况告知社区居(村)委会。街(镇)应每月将辖内户籍人口迁出及死亡信息,分发至社区居(村)委会,并停止其长寿保健金的发放。对离开户籍地或在本市的最后居住地的长者,社区居(村)委会应建立完善联系渠道加强联系,及时查证长者户籍迁出我市、移居外国或死亡有关信息,于查证核实工作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停止发放报告书》报街(镇)民政工作部门核实,街(镇)民政(老龄)工作部门收到相关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批准后次月停发长寿保健金。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认真组织落实。发放长寿保健金是市委、市政府关怀爱护老年人的体现,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人员力量,切实做好长寿保健金发放工作,推动我市老年优待工作健康发展。要不断完善发放办法,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到科学管理、热忱服务,确保准确、及时发放长寿保健金。要建立和完善申领人数据的收集、录入、核对、核实、纠错、备案、存档等管理制度,确保长寿保健金发放名实相符。要落实相关政策,在认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长寿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加强核实监督。各级受理及核实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核实申领长者的年龄、户籍等资料。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要加强长寿保健金项目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扣压长寿保健金,或采取虚报、瞒报长者人数,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区于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辖区长寿保健金审批发放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辖区内长寿保健金发放汇总情况报送市民政局(老龄办),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辖区内长寿保健金发放清算情况报市民政局(老龄办),市民政局(老龄办)据实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下一年度资金。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加大对实施长寿保健金发放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使之家喻户晓,确保符合条件对象均能及时享受惠民政策。要将长寿保健金申领服务指南分发至街(镇)、居(村)相关的服务窗口,方便老年人及时取阅了解。

(四)健全工作机制。市、区民政局和街(镇)应建立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工作机制,通过调剂、聘用、购买服务等途径落实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人员,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的购买服务以及人员培训、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

2.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迁移证明书

3.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停止发放报告书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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