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2:丈夫意外身亡 立下遗嘱无效

2017年10月9日17:03:20房产案例2,6252字数 428阅读1分25秒

案例

女方林某与徐某于2011年8月再婚,双方各自均有过一段婚姻,女方没有孩子且有一处房产,男方有两个小孩及房产。2015年徐某因病身亡,徐某生前曾立下遗嘱,表示若徐某不幸意外身亡,名下的房产归林某。徐某因病死亡后,林某以此遗嘱主张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徐某的两个孩子认为自己才是房子的所有人,双方因此多次发生无法协调的矛盾而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徐某的因病身亡不等于意外身亡,判决徐某的遗嘱无效。若按照继承法,林某只能分得徐某五分之一的财产。

法官说法:再婚前取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虽然有徐某的遗嘱,但该遗嘱属于附条件生效的遗嘱,条件就是“意外身亡”。法院认定徐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因此该遗嘱不发生效力。该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配继承份额,分别由林某、徐某两个小孩和徐某的父母继承,因此林某只能取得五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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