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

2015年11月26日14:34:21动态 法律法规3,4221字数 5142阅读17分8秒
(原标题:宁夏出台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

日前,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5〕1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更好地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一)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二)深刻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近年来,在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不仅职业病总量持续增加,而且职业病危害范围不断扩大,接触粉尘、锰、苯、铅、一氧化碳、硫化物、噪声、高温、电磁场等有害因素的劳动者逐年增多,目前已超过1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150例职业病病人。一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监管基础薄弱,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关注更为广泛,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繁重、形势紧迫。

(三)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宁编〔2012〕107号),明确了各级安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各级职能部门要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四)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五)总体目标。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确保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与控制效果评价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职业禁忌人员调离率,以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率等主要工作指标达到规定要求,有效控制职业病高发势头。

(六)主要任务。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突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深化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粉尘、高毒物品、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和监控;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力度,强化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职业病治疗水平,改善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条件和生活质量,落实职业病病人的工伤待遇;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防护知识,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我区职业病防治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七)明确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主动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规范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十)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提高职业病危害应急能力。用人单位要依法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十二)依法保障职业病病人待遇。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要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享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或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任务,明确部门责任;要建立并完善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同安全生产工作一并作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实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各级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力度,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严格把关,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检测、评价、培训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及所属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切实做好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和发布,为制定职业病防治对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工会组织要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职工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监督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标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门要重视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的培养,依托现有教育资源,采取定向招生、委托培训等多种形式,为全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培养懂专业、会管理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才;财政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要求,负责行业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十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重视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本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配齐配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保证基本的监管力量。各级安监部门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以及其他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工作部门和管理人员,确保落实履职尽责的人力、物力。

(十六)健全直报统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直报系统和统计发布制度。安监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安监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安监和卫生计生部门每年要将统计情况通报同级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七)加强支撑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诊断、鉴定、治疗、康复等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并实行归口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评价评审、宣传培训、应急救援、技术抽检及专家库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不断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支撑体系的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等支撑体系的建设。

(十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职业病防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载体和“活动周”“宣传月”等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常识、维权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同时,要及时曝光职业病危害典型事故案例和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五、不断强化专项治理和监督执法(十九) 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各地要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任务和阶段性特点,适时选择1个至2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依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专家等技术支撑,为重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把脉问诊”,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二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使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到维护。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及时处理信访和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规范从业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实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涉及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总工会负责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事项按规定认真及时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要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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