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2013年6月2日10:25:17企业专题3,490字数 497阅读1分39秒

广州劳动律师提示: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都存在一个误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天,否则要支付代通知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并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只有在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下才需要支付。

《劳动合同法》

【三种法定情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可能有代通知金,即没有“2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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