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代理及居间服务的通知
深房中协字〔2020〕28号
各房地产中介人员及社会相关人员: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收取费用。现再次强调并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房地产中介人员或社会相关人员凡被发现以个人名义违规从事房地产代理及居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列入“行业黑名单”,给予禁业2年处分,抄送相关征信机构和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联合公示平台进行联合信用限制,在此期间任何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其人,已聘用的应即时予以解聘。
特此通知。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