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木塘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20年11月7日10:06:34规范性文件1,805字数 1702阅读5分40秒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科学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和中共桃江县委、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桃发〔2018〕8号)《桃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桃农产权办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集体组织成员意愿,统筹考虑户籍、土地承包关系。

2、程序规范、依法依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照程序进行,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合法规范,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公开民主、群众认可。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协商、民主决定,成员确认结果须公开公示。

二、确定成员确认基准日

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期由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基准日确定后应当以公告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村(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含基准日)户籍在册,且从事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本村(社区)人员。

2、与本村(社区)人员办理结婚证书,其对象及子女在股权改革基准日前已将户口迁入本村(社区)。

3、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区)人员。

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区)人员(包括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5、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区)人员及其所带的配偶子女,且在股权改革基准日前将户口迁入了本村(社区)的。

6、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区)人员。

7、户籍关系在本村(社区)但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

8、与本村(社区)人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社区)出嫁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9、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社区)出国(境)人员。

10、已办理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1、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村(社区)的。

12、仍居住在本村(社区)买户口农转非的蓝印户口人员。

13、其他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基准日前已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到设区的市,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4、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三)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村(社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召开村民(居民)大会或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组织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由镇组织、村(社区)具体实施。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管理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村(社区)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以组为单位负责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并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全过程公开透明,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村(社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需报镇产改办备案。

五、加强档案管理

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镇、村两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形成的各项资料,包括有关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公示材料、图片资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所有资料必须按照档案整理要求整理成册归档,并做好移交、保管工作。

松木塘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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