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20年11月7日10:30:24规范性文件2,669字数 2513阅读8分22秒

库政办秘字[2019]153号

库伦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确认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全面推进我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成员身份确认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切实保障每一位农民都拥有法律赋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法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要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现象。村民个人不能拥有两个及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不能一处都没有着落。

(三)民主公开。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确认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

(四)尊重历史。开展成员资格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程序规范。确认成员身份的时点、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方案须报苏木苏木乡镇审核把关,并经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成员身份确认应做到初步核定结果、核实调整结果和登记报备名册等三榜公示。

(六)群众认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唯一标准是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确认成员,必须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二、成员资格认定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与本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一)户口在本嘎查村的,截止到改革基准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嘎查村常住人口,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户籍在本村的,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世居农业户及其衍生人口;

2.二轮土地承包(包括土地小调整)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户口;

3.符合我国政策性移民到本村落户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4.婚出方(女方嫁出和男方被招婿)户籍仍在本村,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口

5.婚入方(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户籍迁入本村的“农迁农”;

6.原本村迁出的婚嫁女离婚或丧偶后户籍迁回本村的农业户籍人员;

7.本村成员依法收养且户籍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8.户籍在本村内的合法再婚人员及依法随其生活户口迁入的未成年子女;

9.原户籍在本村内的“农转非”到小城镇居住的人员;

10.正在服义务兵役(包括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的原本村农业户籍人员;

11.原户籍在本村,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在校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2.本村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

13.其他符合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14.特殊情形,由2/3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认定;

(二)成员资格丧失或不予确认情形

下列人员无论户口登记地是否在本嘎查村,均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3.国有(含控股)企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4.服兵役人员转为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5.村民出嫁或入赘后户口未迁出,但已在嫁入方或入赘方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资格的;

6.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7.经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反对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权或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四、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时点

本次确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在我旗8

个苏木乡镇186个行政嘎查村中进行。为便于苏木乡镇开展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由苏木乡镇定夺。

五、确认管理

(一)嘎查村级确认。嘎查村委会是成员资格确认的组织实施主体,应遵循精心组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资料备案的操作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群众对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认可度,增强成员资格确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苏木乡镇监督。苏木乡镇是成员资格确认的责任主体,应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辖区嘎查村委会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的指导、审核、管理、监督。督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切实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旗级备案。旗农牧局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专解读工作。并到苏木乡镇、嘎查村实地调研、查阅台账,确保成员资格确认规范、公正、准确。审核无异议后,对苏木乡镇上报的成员资格确认材料予以备案。确认审查工作结束后,由旗、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共同完善档案,分别留存备案。

六、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一)嘎查村内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摸底、填写农牧户入户调查摸底表,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汇总表,按条件逐户逐人进行资格确认,编制表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花名册;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则丧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造册登记成员资格确认工作完成后,要按户登记,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张榜公示,并及时上报苏木乡镇和旗农牧局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库伦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苏木乡镇、嘎查村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或细化成员身份确认细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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