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1年12月19日20:00:59执行案例7,602字数 740阅读2分28秒

被执行人多数认为自己经济来源有限,无法全部偿还债务,在众多债务中,认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而非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观点的误区在于未能正确认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属性。有学者认为该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秩序、裁判的权威性,或者国家的审判制度等等。而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害而由刑法保护的一种社会利益。

具体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无论是审判活动还是审判制度,都是作为一种具体的事物本身,均不能作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除了侵害司法权威之外,对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人权利也造成了侵害。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司法权威和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债权天然具有平等性,但是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国家司法权权威是作为优先被考量的客体,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参考案例:桐城法院(2016)皖0881刑初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省桐城市经营一家凤凰香业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偿还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55万元,2012年4月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偿还某投资公司人民币38.88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多次调解并强制执行,张某某一直未履行执行义务。

2013年,张某某该公司土地拆迁,张某某在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 900余万元后,仍然未履行法院判决,而是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公司所欠其他债务,最终导致上述两起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桐城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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