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并以被执行企业的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认为充分证据已为股东所控制,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2022年1月7日16:45:27执行案例3,341字数 371阅读1分14秒
申请执行人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并以被执行企业的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认为充分证据已为股东所控制,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追加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实施)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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