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
穗劳人仲委〔2026〕7 号
关于调整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47 号) 要求,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 推动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管辖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和明确。具体如下: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省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驻穗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发生争议的,由市仲裁委管辖;但另有规定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除外。
二、就《关于明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穗劳人仲委〔2017〕4 号)(以下简称为《通知》) 相关管辖原则进行调整。
(一) 将原《通知》第一条第 (四) 项明确的管辖原则调整为:“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穗发生的争议案件 (用工地在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的外地企业发生的争议案件除外),争议案件同时涉及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的,以本地企业管辖范围为准”。
(二) 将原《通知》第一条第 (七) 项明确的管辖原则调整为: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相当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800 万美元) 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在广州市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穗劳人仲委〔2017〕 4 号文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本通知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受理的争议案件,由已经受理案件的仲裁委继续审理,不适用本通知变更管辖。
四、本通知由市仲裁委负责解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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