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2026年1月21日21:46:25地方法规26字数 2071阅读6分54秒

穗公规字〔2026〕1号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拾遗物品管理工作,弘扬社会正气,广州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施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

  2026年1月19日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权益,弘扬社会正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拾获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可设立服务窗口、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专人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

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设置拾遗物品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 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遗失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由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移交至属地公安分局集中保管。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该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站场、站点、所属运营管理单位以及遗失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遗失物接收单位移交至属地公安分局集中保管。

(三)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该旅馆业场所、遗失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登记、保管、核实认领。

拾得人拾获的财物,旅馆业场所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由旅馆业场所移交至属地公安分局集中保管。

(四)拾获涉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警用物品的,拾得人应当及时报告、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拾获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当对拾遗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及拾获的时间、地点和拾得人联系方式详细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跟踪登记去向,做好拾遗物品的移交、接收、存放等管理工作。其中拾获有价证券、现金的,还应当登记种类和金额。各接收单位在接收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时,应当同时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以按下列规定查询、认领:

(一)在街道或其他公共场所遗失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查询。

在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遗失的,向所属运营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查询;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遗失的,向该旅馆业场所等有关部门服务台查询。经向上述单位查询后,仍未能认领遗失物的,可以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询。

(二)遗失物已经查获并且核对属实的,可以办理认领手续。认领遗失物时,个人须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单位凭领取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领取。

(三)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的,应当凭权利人的委托书、权利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四)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直属分局、各区分局接到送来的拾遗物品后,可以确定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公开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现金直接上缴国库;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拍卖、变卖的物品,依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 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其他容易变质腐烂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拍卖、变卖处理,将拍卖、变卖款项妥善保存并发布招领公告。拍卖、变卖款项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已经过保质期(有效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物品,可以由公安机关登记造册后依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

(一)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公安机关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对拾获物品的,可以确定权利人的,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物品相关价值凭证,按拾获物品评估价值计算并支付奖金。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公开招领结束后,按拍卖、变卖后实际价值计算并支付奖金;对拾获现金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并支付奖金。

(二)对从事拾遗物品处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条 冒领、挪用、侵吞遗失物,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拾遗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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