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离婚小三精神损害赔偿)

2020年11月23日10:27:06民事起诉状20字数 724阅读2分24秒

民事起诉状

原告:Y,女,汉族, 日出生,住广东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被告:C,男,汉族, 日出生,住广东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万元;

3、请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日在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生育大女儿  , 年生育小女儿  。

年,被告下海在 镇做生意,原告除了操持家庭,还要协助被告打理生意,但生意上资金和款项往来都是被告经手,收入情况原告并不清楚。  年开始被告不断外出应酬,认识婚外情女人  并与其姘居,    年生下女儿  ,   年生下女儿   。被告将两个婚外私生女儿的户口登记在与原告的家庭户口簿里,与户主的关系为女儿,被告还为  购买一套位于  的房产及一个商铺。因自己两个孩子年纪尚小,且被告保证以后不再犯,原告因此忍辱维系婚姻和家庭。

20 年,被告聘请一个名叫 的女人管理公司财务,20 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与 有不正当关系,20 年被告又为 购置一套位于 的房产。被告在外面沾花惹草的消息,不时传入原告的耳朵,有关心的、有同情的,有看热闹的、有看笑话的,纷纷扰扰,不胜其烦。原告已年过六十,只想过几年清静的生活,也好让被告无拘无束地做他想做的事。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在婚姻期间长期出轨,与她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被告还将与她人同居所生的女儿入户与原告的家庭,给原告带来深深的伤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