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民事起诉状(人身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

2020年4月8日09:54:29民事起诉状9,7155字数 1225阅读4分5秒

民事起诉状

原告:L,男,汉族,身份证号:440,住所地:广州市,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被告: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联系电话:020-。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0年3月29日为5845.5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以上第一项诉讼请求合计405845.56元(暂计至2020年3月29日)。

 

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10日,原告通过H网投保被告B(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并于当日支付第一年保费375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险合同号码为7440      ,投保人为原告,被保险人亦为原告,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至原告70周岁,交费期间为20年,交费频次为年交,保险费为3750元,其中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为400000元。

2019年10月18日原告参加了所任职公司组织的2019年度体检,随后在 门诊部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中发现有甲状腺左叶结节情况,10月30日至31日原告根据体检报告建议前往   医院复查,复查结果为高度怀疑甲状腺癌并伴有淋巴结转移。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原告到     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甲状腺癌,组织学病理诊断为微小乳头状癌、可见转移癌,出院诊断为甲状腺癌和慢性咽炎。

2019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供资料申请理赔。

2019年12月6日,被告告知原告理赔决定为“拒赔”,并向原告发送《解约协议书》邮件表示将解除合同和退还保费。但在原告明确表示不认同理赔结果的情况下,经多次沟通及催促,被告才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邮件方式向原告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理赔结案通知书》《批单-合同处理批注》,上述文件中被告在未列明具体依据的情况下以原告“不实告知”为由做出了“整案拒赔”的理赔结论,同时做出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费的处理。随后在原告多次沟通下,被告才明确“不实告知”的依据为原告在投保时未将2018年体检结果存在“右肾积水”的情况告知被告,属于未如实告知是否患有“尿毒症及其他慢性肾脏疾病”的情况。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且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真实有效的合同。在原告未违反任何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却错误地认定原告违反了合同中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且在未告知的情况与保险事故无任何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做出不予给付保险金及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的决定,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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