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周,男,汉族,住广东省,身份证号:440,联系电话:。
申请人:周,男,汉族,住广东省,身份证号:440。
申请人:周,男,汉族,住广东省,身份证号:440。
申请人:周,男,汉族,住广东省,身份证号:440。
申请事项:
请求乐昌市公安局依法对周 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20年2月16日下午4点左右,周 殴打、刀砍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头部、手部等多处受伤。
2020年4月7日,申请人在乐昌市公安局 镇派出所收到乐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申请人所受伤害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镇派出所拒绝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鉴定文书。
申请人认为,周 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给申请人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的标准,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制裁周 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还申请人一个公道,申请人请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伤情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地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同时,申请人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真正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
此致
乐昌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20年4月8日
抄送:韶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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