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开除哺乳期女性治安员 番禺某村委会被判赔偿

2016年1月31日23:11:01劳动用工3,9841字数 1264阅读4分12秒

黄某曾任番禺某村委会女治安员,主要负责村委会的收费、计生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村委会没有为黄某购买社会保险。在职期间,黄某每天上班约7小时、每月休息2天。基本工资为1000元/月,另有全勤奖、加班费、补贴。村委会每半年发放一次提成。

2011年5月,黄某生育一男婴后休产假,3个月后黄某回到村委会上班。休假期间及上班后,村委会向黄某正常发放了工资。然而年底时,村委会突然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她曾没打招呼休假一天。

黄某因此将对方告上法庭。

黄某说,村委会在哺乳期内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村委会安排休息日加班而未支付加班工资,应补足;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应予以赔偿。因此,黄某诉请法院判令村委会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生育医疗费、分娩营养补助费、生活补助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经调查计算,黄某平均每月周末加班约25.79小时,按其基本工资1000元/月计算,村委会应支付加班工资;村委会认为黄某休假不当、影响村委会工作。按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村委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村委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村委会未为黄某参加社会生育保险,造成黄某相应损失,应当赔偿生育医疗费和分娩营养补助费。另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村委会还应赔偿黄某一次性生活补助5160元。最终,番禺区法院判决村委会向黄某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8281.39元。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有的“四期”规定了特殊保护。根据《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女职工可依法向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番禺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介绍,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涉及女性劳动者的案件多发生在服装加工、商业零售、餐饮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务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在女性特有的“四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没有得到合法的劳动保护。有些用人单位不为女性购买生育保险,不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不同意女性足时休假。还有单位认为女性在孕后、产后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会有所下降,但碍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雇,于是通过降薪、降职、调岗等手段变相逼迫女性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

法官认为,女性采用诉讼方式维权比例低与女性的受教育程度、维权意识、家庭负担及自身个性有关。在到法院诉讼的女性劳动者中,文化程度呈两极分化趋势,大多集中在初中学历以下,或大专学历以上,且前者居多。不少工厂女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法官提醒,劳动争议案件只收取10元受理费,遇到用人单位违法或不讲道理的情况,女性劳动者不要害怕打官司,应采取法律手段向对方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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