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美国绿卡还能分得户籍地土地补偿费吗

2016年2月26日14:04:30实务案例3,326字数 887阅读2分57秒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纪承伟)浙江女子陈某远嫁美国,并持有美国绿卡,获得在美永久居留权,但在国内仍有户籍。陈某户籍所在村有地块出让,村委会将土地出让金分配给村集体成员。陈某认为自己应当取得该地块出让金分配款8万元,并申请土地部门仲裁获得支持。村委会不服,诉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该女子土地补偿款8万元。日前,乐清法院柳市人民法庭一审宣判支持村委会诉求,不予支付该女子土地补偿款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陈某与居住在美国的一华侨结婚而旅居美国,2006年间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至今陈某户籍尚在该村,期间偶有回乡探亲、经商。

乐清市北白象镇某村曾有两地块出让。2010年,该村两地块出让金返回分配款到位,村委会决定将出让金发放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年6月25日,该村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两地块返回金分配方案。陈某不符合分配方案条件,村委会不给予陈某发放土地补偿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陈某于2014年12月向乐清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村委会应给付陈某土地补偿款8万元。村委会不服该裁决而提起诉讼。

陈某在诉讼中答辩认为,自己世居该村,且一直是农业户口,系该村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相应权益。认为自己虽取得美国居留权,但每年回国生活数月,现仍为中国国籍,仍为原告村民,并未放弃其作为原告村民所享有的一切权益,认为自己在美国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当然撤销被告在原告村所应享有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依法有权享有土地补偿费。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方案应当给予已经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体应有的份额。但本案陈某仅户籍登记在原告村,2005年间陈某与在美国的华侨结婚并居住生活在美国,且已于2006年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并在美国享有与其永久居留权相符的相关权益,陈某也没有在原告村处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生产活动,且陈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参与村一、二轮土地承包的事实。

乐清法院柳市法庭最终判决,原告村村民委员会不予支付陈某土地补偿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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