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堪妻子威胁恐吓 法院发出保护令禁骚扰

2016年3月7日19:40:21婚姻家庭3,213字数 641阅读2分8秒

原告胡某与被告邱某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4月23日登记结婚,1998年1月3日生育儿子胡某某。

诉讼中,原告称被告一直态度嚣张蛮横,对其以种种匪夷所思的手段威胁、打骂、围追堵截,经常在其办公室、课室等工作场所吵闹、叫骂,并强行闯入其住所打砸一气、泼墨水,以至于现在发展到带着黑社会性质的男子到其办公室进行威胁恐吓,并提交了其住所被打砸的照片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原告因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告于2011年诉至白云区法院,要求离婚。白云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①  禁止被申请人邱某殴打、威胁申请人胡某或其亲属;

②  禁止被申请人邱某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申请人胡某;

③  禁止被申请人邱某对申请人胡某实施跟踪、窥视;

④  禁止被申请人邱某进入申请人胡某工作场所内对申请人胡某进行人身威胁及妨碍申请人胡某正常工作活动。


裁定作出后,法院分别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京溪街派出所、工作单位保卫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上述裁定的执行。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①  胡某与邱某离婚。

②  儿子胡某某由邱某携带抚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③  胡某每月可探视两次。

④  胡某于2011年11月28日前支付邱某100000元。

⑤  胡某与邱某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⑥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胡某负担。


据了解,该人身保护裁定是广州市首份针对男性受暴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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