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胎儿因医疗事故致残 家属两告医院获赔30万

2016年4月9日10:54:51侵权纠纷3,382字数 920阅读3分4秒

[摘要]张某夫妇第二次将从化某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判赔24万余元。此前,他们第一次诉讼已获赔近6万元。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一个新生命的诞生,本是令人喜悦的事,广州从化区的张某夫妇却不得不面对孩子出生即病重的现实,而这一结果被认定与医疗事故有关。近日,张某夫妇第二次将从化某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判赔24万余元。此前,他们第一次诉讼已获赔近6万元。

婴儿刚出生就病情危急

2012年7月28日,孕妇张某入住从化某医院产科待产,7月30日分娩一名男婴。但出生后,这个婴儿虽然心率正常,却没有活力,反应及呼吸也差,情况危急。男婴随即转入儿科治疗,诊断为颅内出血,同年8月15日出院。

张某称,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孩子又多次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婴儿痉挛症、精神发育迟缓。虽辗转各医院治疗,孩子后遗症癫痫病需要天天吃药控制,智力严重受损,加上不能注射预防针,导致体质差,这给夫妻二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折磨。

这到底是先天缺陷还是人为造成?对此医院表示,分娩是个复杂的过程,孩子的疾病及身体状况是其母亲在怀孕及分娩过程中的疾病及先天缺陷等各种原因造成的,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必然联系。

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2013年9月,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孕产妇的产科处理过程中,存在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新生儿出现颅内出血的后遗症,主要因胎儿宫内窘迫未能及时得到纠正而长时间缺氧引起,其损害后果与医院在孕产妇产程观察监测不严谨,当监护出现明显异常时未予重视,延误了胎儿宫内窘迫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由于未能及时终止妊娠而加重了胎儿的缺氧损害,违反了产科诊疗常规。本医案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13年12月,张某夫妇将医院诉至法院,从化法院于2014年10月判医院赔偿第一阶段医药费近6万元(当时不适宜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5年,张某夫妇再次将医院诉至法院。2015年8月,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孩子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目前处于脑损伤康复及癫痫治疗期,存在一定的部分护理依赖。近日,从化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医院承担80%责任,需赔偿孩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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