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倒小偷致其死亡水果摊主该当何罪?

2016年4月15日14:34:45实务案例4,070字数 2819阅读9分23秒

推伤偷榴莲小偷 垫付1860元医药费

半个月后小偷死亡 摊主被提起公诉

今年38岁的男子谭磊是湖南永州人,事发前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一带摆摊卖水果。

2015年1月26日晚上七时许,谭磊在路边架起小货车卖水果时,突然一位顾客提醒他说,看到有人趁他不注意偷了他一个榴莲。按照顾客的指认,谭磊看到一个身穿黑色夹克衫的男子,已经走出去数十米,于是追了过去。

此后发生的事情,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谭磊的自述有些许出入。

《起诉书》指控,谭磊追上对方后,即用手殴打许某的头面部,“在榴莲掉地上后,许某转身离开时,谭磊又用手推其背部,致许某倒地后头部受伤并流血。随后,谭磊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谭磊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半个月后,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谭磊在法庭上的说法是,他喊叫着追上去后,见对方一言不发抱着榴莲,于是气愤地扇了对方左右各一记耳光。此时榴莲掉在地上,男子转身就跑。谭磊于是朝其背部推了一把。“他走了四五步之后就栽倒在地。”谭磊说,对方面朝下倒地,额头上擦破了皮并流血。见其很难受的样子,他于是打电话报警说“我抓了一个小偷”,然后又拨打120求助。

谭磊说,他将小偷送至医院后,由于一时联系不上对方家人,自己出于人道考虑还垫付了1860元医药费。哪想到对方半个月后死在了医院里。

庭审争议

小偷之死与摊主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此案开庭时,检察官指控谭磊犯故意伤害罪,并宣读了一份证人证言称,事发时有人看到谭磊用拳头殴打了许某头部。

对此,谭磊并不认罪。法庭当场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监控只录下了追赶的过程。谭磊的律师称,监控中并没有谭磊打人的镜头,谭磊供述自己只是打了对方两下耳光和推了一把。对于证人的身份,经查实为死者老乡,不排除证言有偏袒或者夸大的成分。

由于此案的关键在于,小偷的死亡与谭磊的行为之间究竟是否有因果关系。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谭磊在主观上有伤害许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行为并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责。此案经法医鉴定: “被害人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高血压等疾病致脑血管比较脆弱)为主所引起,外界因素是诱发因素。”公诉人称,法医鉴定同时称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是可以诱发死亡的因素。谭磊追赶、推打许某的行为,就是一个重要的外界因素,加速或缩短了许某发生身体问题并死亡的过程,在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该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人对此案的量刑建议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辩护律师则认为,法医鉴定里写明了死者自身有疾病,这是主因。另外,死者的送医病例显示其“口腔可闻及浓烈酒味”,诊断描述为“急性酒精中毒”。由此病例和法医鉴定可见,许某的死亡并不必然与谭磊的追赶推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饮酒也可能也是一个诱发因素。律师认为,许某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谭磊的行为未超出合法限度,应当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

不属于见义勇为 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磊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谭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自己的推打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但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法院同时认为,谭磊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虽有泄愤之举,但其行为暴力程度不高,并无追求被害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综上,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花都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谭磊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谭磊不服提起了上诉。

到底该如何认定这样的行为?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和辩护律师。

法官表示,为回应社会关切,对本案的定罪量刑作出以下释法。该法官表示,法院注意到了有舆论对此案的关切,首先本案谭磊保护的是自己的财产,不属见义勇为的范畴。

其次,谭磊的伤害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有以下条件: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既未受到人身攻击,也始终未遭受人身威胁,被害人亦无有任何抗拒抓捕的举动。被告人谭磊在遭遇小偷小摸时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被告人为保护财产而实行了过当的对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且在其财物损失得到挽回之后出于泄愤推倒已转身离开的被害人,并致其倒地出血,故被告人谭磊推打被害人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

主审法官表示,对于社会关切的量刑问题,此案经过了花都法院审委会的讨论。本案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被害人的死亡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法院认定被告人谭磊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适用“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另外,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毫无悔意,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而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鉴于其未有附带民事的赔偿,亦未诚恳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引发了本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因此花都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谭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此,谭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许某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谭磊的行为只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当、合法行为,未超出合法限度,不构成犯罪。

■对话法官

贼可抓不可乱打

南方日报: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时,是否有权将不法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如何看待此案的社会效果?

主审法官: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法院认为,公民在遇到上述情形的时候,当然有权将不法分子扭送公安,此案的判决书中也提到“被告人在遭遇小偷小摸时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是此案中,谭磊并非是在追赶、扭送违法者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而是在发泄私愤。被害人所偷的只是一个水果榴莲,被告人在对方毫无反抗、榴莲亦已追回的情况下,采取打耳光、推被害人倒地的方式发泄私怨,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依法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简言之,此案带来的教训是“贼可以抓、但不能乱打”。

当然,如果遇到违法犯罪分子抗拒抓捕的情形,公民可以采取适度的正当防卫行为,但也要注意不要防卫过当。公民正当防卫的行为不仅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反而应该大力提倡,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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