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工闹事违反劳动纪律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5月19日10:23:49劳工专题4,450字数 850阅读2分50秒

每个人均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维护自身权利,暴力、闹事只能适得其反,临澧某公司的陈某、张某等人均应自己的不当行为被公司解雇。

2014年12月18日,陈某、张某等人以诉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带头在临澧某公司生产车间以拉闸断电等方式阻止车间正常生产,经协调,被告对工人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和提高后,公司恢复了正常生产。

2015年4月22日,陈某、张某等人再次要求提高工资标准,在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于当日晚,煽动并要求其他工人不要开机生产,强行要求工人停工,并拉闸断电,致使生产被迫停止。

2015年4月27日,临澧某公司对公司工会发出了关于解除陈某、张某等人劳动合同的意见征求函,并以原告陈某、张某等人的行为严重违纪,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为由,作出了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公示后送达了当事人。2015年6月1日,陈某、张某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7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陈某、张某等人采取的阻工行为严重影响被告生产秩序,临澧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为由驳回了陈某、张某的仲裁申请。陈某、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澧某公司的劳动纪律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予以公示,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陈某、张某等人煽动工人罢工,阻止工人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遂依法驳回了陈某、张某等人诉请。(来源:常德中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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