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政策问答

2016年6月22日23:50:15劳动用工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7921字数 1908阅读6分21秒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16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等规定,现对发放高温津贴的相关政策及标准等进行解读。

一、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全省(包括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均适用高温津贴政策。

二、什么是高温作业?

答: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三、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高温津贴执行省统一制定的发放标准:即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规定以工作日发放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四、高温津贴标准如何确定?是否是一成不变的?

答: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

五、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六、高温津贴与工资有什么关系?

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七、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八、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日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日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全额发放月高温津贴。

九、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是否还需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十、高温津贴发放由谁、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答: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十一、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该注意什么?对工作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工作时间应严格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1.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十二、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工作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高温津贴发放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仲裁、诉讼)解决。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