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举证,不予质证

2016年6月28日23:48:51办案日志7,4393字数 290阅读0分5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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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对方代理人当庭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时,我方称被告超期举证,不予质证。审判长告知被告,“因被告无正当理由超期举证,且原告不同意质证,法庭不组织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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