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话笔录(法律援助)

2016年7月16日10:44:27法律援助16,0601字数 1345阅读4分29秒

律师谈话笔录

 

时间:2016年  月  日   时

地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询问人(问): 陈庚华

被询问人(答):

问:我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陈庚华律师,由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承办本案劳动仲裁阶段。在此,我向你郑重承诺:

1.我将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履行我的职责,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在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时认真负责、诚实守信,不做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

3.此案是法律援助案件,我将为你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不收取你的任何财物。

作为委托人你还享有下列权利:

  • 了解律师对委托事项的主要办案思路;
  • 有权向承办律师了解诉讼、仲裁风险;
  • 有权对承办律师的严重失职行为和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投诉;
  • 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向你承诺的事项及你的权利你是否清楚了?

答:清楚。

问:现在向你告知以下事项:

  • 受援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风险;
  • 受援人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及诉讼请求过多及金额过大,可能会导致诉求部分得不到支持或全部不支持,而且可能还需支付败诉部分的诉讼费。需要提起反诉请求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 受援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法院递交证据材料,可根据需要向受理机构申请证据保全;
  • 为保证判决或仲裁决顺利执行,受援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产措施,但需要提供保全标的确切线索,并按法院的需要提供相关费用及担保的财产。如因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措施不当,需要赔偿相对人的经济损失;
  • 为满足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受援人可在追所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受援人败诉的,应当赔偿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 关于证据保全、诉讼保全及先予执行的担保财产,可能有个别融资担保公司就特定案件向受援人提供免费担保,如需相关服务,请向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 起诉时明知被告无执行能力通过诉讼也无法执行,仍坚持起诉的,将产生由自己承担诉讼费的不利后果;
  1. 当事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和证据的,当事人将承担不能胜诉的风险,并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此外,在接受委托之前,还要向你告之如下法律服务风险和法律服务要求:

  • 律师只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你弄虚作假和提供伪证;
  • 律师只能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负责向办案人员请请客送礼和行贿;
  • 律师不承担办案风险,律师不能承担办案结果;

4.你本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所知道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否则视为委托人隐瞒真相;需要律师为你调查取证的,你应全力配合律师调查取证;

5.如果你委托的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你隐瞒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6.其他法律风险事项。

以上告知事项,你都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下面请你将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要求详细谈一下(另附纸记录,并签名)。

答:好的。

问:是否同意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答:暂时不同意,开庭的时候我会准时过去的。

上述内容我已全部看过,并能全部正确理解其含义。同时承办律师已将本委托事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告知了我。

 

被询问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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