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HT、HK)

2016年7月16日10:52:05劳动仲裁申请书4,6781字数 1116阅读3分43秒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LXX,男,汉族,身份证号:440822,住广东省LJ市,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0224 8300。

 

被申请人一:东莞市HT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现办公地址:东莞市石排镇,联系电话:150 1712 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二:东莞市HK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联系电话:150 1712 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自2007年3月13日至2016年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5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19日加班费94734.74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5月9日加班费7732.33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08年3月13日至2016年1月19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2303.45元;

六、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5月9日带薪年休假工资524.14元;

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工资6537.93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634.48元、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9日工资1089.66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72.41元;

八、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未足额发放加班费、未提供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1210.40元;

九、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损失16912元;

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第三项至第九项仲裁请求金额合计202951.5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3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一处,入职时任厨工。后先后在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的东莞、深圳、惠州、博罗分店任职,2016年5月离职前任博罗县石湾店经理。

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安排申请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另外,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也未安排申请人休带薪年休假。

2016年5月9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加班费、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解除了劳动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从快裁决!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6年  月  日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