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劳动仲裁申请书(雷XX诉佛山市三水FLK包装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6日21:50:46劳动仲裁申请书4,575字数 1273阅读4分14秒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雷XX,女,汉族,身份证号:440225,住广东省乐昌市,代理人联系电话:159 0202 0912。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FLK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联系电话:139。

法定代表人:张ZL,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9月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3年10月10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7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10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7月28日的工作日加班费共875元、休息日加班费共5910元,合计6784元;(详见证据10)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补足2013年2月至2013年7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共1200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13年7月28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8513元;

六、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及2013年6月至7月的高温津贴共计450元;

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9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用608元,共计3698元;

八、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71元。

上述第二至第八项请求金额共计34726元(详见证据10)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9月3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约定首月工资1200元,全勤100元奖金,次月工资1300元,之后工资每月1400元。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2年9月26日,申请人发生工伤,住院14天,出院医生建议休息15天。2013年4月被申请人才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5月,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6月,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被申请人工伤不入级的鉴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

另,因申请人发生工伤一事,被申请人对于2013年春节期间的工资,未与别的员工一样全额发放,即少发700元。自2013年3月起,2013年3月入职的员工基本工资为1300元,而申请人却仍是1200元,与新进来的员工及其他同期进来的员工相差甚远,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应当予补足,即共补500元。直至2013年5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仅调至1300,违反了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佛山地区每月1310元之规定。

又,申请人每周工作6天,每天9.5小时,而被申请人未发放任何加班费;被申请人也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2013年7月29日,申请人请长假回家。被申请人至今未发放2013年7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3年10月10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原因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解除了劳动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3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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