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林XX诉广州市PNS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6日21:53:48民事上诉状、再审申请书3,701字数 617阅读2分3秒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林XX,女,汉族,身份证号:440823,住广东省遂溪县,代理人联系电话:159 0202 0912。

被上诉人:广州市PNS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联系电话:020-8618。

法定代表人:熊XX。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将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3]2244号”裁决第一、二、三、四项列为判决项。

 

事实与理由: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字[2013]2244号”裁决,后被上诉人不服该裁决第四项代通知金给付内容,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04号。

2014年6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中未将被上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案中未起诉的裁决项,即第一、二、三项裁决之给付内容列为判决项。

综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此外,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要发回重审,避免给弱势劳动者增加诉累。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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