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民事上诉状(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020年3月18日22:32:46民事上诉状、再审申请书13,9823字数 1899阅读6分19秒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阮XX,女,汉族,身份证号:440,住广东省增城,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XXXXX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住所地:增城市仙村镇,联系电话:136。

法定代表人:阮XX,职务:社长。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7266号民事裁定,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726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并非不服行政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2018〕增仙府行决字第5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确认上诉人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被上诉人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本案并非诉请确认上诉人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是诉请被上诉人依据《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支付原审诉请所涉各项分红给上诉人,双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后,被上诉人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但被上诉人仍拒不发放上诉人诉请的各项分红,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因此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各项分红,依法有据。

 

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集体分红款分配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村民内部自治的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原审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1年7月9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2001年12月31日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的精神,本案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原审法院应当受理。

 

(二)本案所涉纠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有大量民事诉讼司法判例显示立案受理并支持上诉人类似的诉讼请求。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相关搜索结果显示,此前全国各地已有大量的民事诉讼司法判例立案受理并支持上诉人类似的诉讼请求。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26号案(黄格燃与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仑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仑头经济联合社第四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7469号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芦塘村旧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叶丽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072号案(王某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横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等。

上诉人并不反对被上诉人村民内部决议产生的《分红方案》及其确定的分配数额(见证据2),其他成员已取得原审诉请各项分红(见证据4、5),《行政处理决定书》也已确认上诉人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被上诉人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但至今被上诉人不依照《行政处理决定书》、《分红方案》及其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上诉人原审诉请所涉各项分红,上诉人因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若原审法院一律以此类案件系“村民内部自治的范畴”不予受理,则实质上是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架空,原审法院此后可以不再审理此类案件,与上诉人类似损害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也将得不到司法保障。

 

综上所述,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上诉人并非诉请确认上诉人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被上诉人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而是依据生效行政决定、《分红方案》及其确定的分配数额要求被上诉人发放原审诉请所涉各项分红,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9年9月   日

本文为陈庚华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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