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法院首次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一名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措施

2016年7月20日11:55:20民事诉讼4,2022字数 362阅读1分12秒

近日,我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区某、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被告区某故意逾期提交证据,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我院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原告马某诉被告区某、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向被告区某送达了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区某既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庭审后,被告区某方向本院提交证据,并主张其与原告马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鉴于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且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结果,本院再次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区某无正当理由,故意逾期提交证据,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审判长当庭宣读了罚款决定书,同时告知被罚款人区某有权提出复议。被告区某表示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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