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6年8月4日09:20:43地方法规2,818字数 547阅读1分49秒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根据2015年我市各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2016年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白云区1636元、黄埔区2164元、花都区1585元、番禺区2284元、南沙区1900元、从化区1233元、增城区1460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五保供养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按新旧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

三、资金安排

每年所需五保供养金由各有关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实施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筹集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穗民〔2015〕21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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