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冲动跺坏工地大门 男子故意毁坏财物获刑

2016年8月4日09:34:47刑事诉讼来源:新浪司法3,281字数 406阅读1分21秒

近日,芜湖弋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周某某、杭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被判处罚金4000元。

2014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杭某等人驾车送客户返回芜湖市弋江区某工地,在经过该工地2号门时,因进出问题与工地保安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杭某将该门的电动伸缩门主机控制系统跺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6400元。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杭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单位64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杭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64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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