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伤认定新规下月实施 下班接崽遇车祸算工伤

2016年11月30日17:04:29动态来源:长沙晚报2,932字数 2007阅读6分41秒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9日讯 据潇湘晨报消息,职工如果在路上遇到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时,将一改过去交警、人社部门各行其是的局面。11月28日,记者从长沙市人社局了解到,该局和长沙市交警支队联合对职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建立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处理相关问题,从制度上确保工伤认定更准确。相关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长沙市人社局工伤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以当事人在简易程序认定书的自认为伤势轻微栏目内签名为依据,严格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如果受伤职工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部门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职工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对责任人无法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或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受伤职工应当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交警部门应当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固定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写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对于涉酒、涉毒的交通事故,交警必须对当事人涉酒、涉毒的证据进行固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录酒精测试结果或涉毒结论。

两部门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受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依据,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客观、公正地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因为职工一方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作出不公正的责任划分决定。

延伸

“合理时间”如何界定

两部门的通知明确,“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谓“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所谓“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那么,工伤认定案件中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如何界定?长沙市人社局工伤处有关负责人说,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还应加上一个“常态化”的行为。

关于“合理时间”的界定,是指合理的上下班作息时间。对于职工在迟到、早退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又没有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根据工作性质结合有关证据作出合理判断。“比如单位是10点上班,上班的路上一般需要花1个小时,而职工是在凌晨5点发生交通事故,就很难认定工伤。”

如果职工提出自己是加班或是实行弹性工作制怎么认定?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是加班,可以根据单位视频或是打卡记录认定,弹性工作制应由人社部门备案。对于计件制的职工,虽然工作时间较灵活,也可根据单位考核的标准进行认定。

“合理路线”如何界定

长沙市人社局工伤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合理路线”一般指职工在符合常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家中到用人单位或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的过程,如果职工早上去单位途中先去吃早餐再到单位,或下班后顺便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应属上下班途中。

如果该职工住在城东,在城南上班,而小孩就读学校不在回家的常规路线上,那么他在去接小孩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工伤,但他接上小孩再回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如职工下班后先与朋友聚会或去逛商场然后再回家,则其在去聚会或去商场途中及之后的回家途中,均不属于下班途中。

还有些特殊情况,比如职工与父母分开住,有时回父母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认定?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这就涉及到除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之外的“常态化”的行为,只能根据职工平常的住所进行认定。

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社保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报告后,对涉及职工交通事故的报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交警部门进行沟通,调查核实事故相关情况,并进行证据固定。”长沙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认为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有必要调阅、复印交通事故相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向交警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协助调查函》,交警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疑问的,可向作出具体文书的本级或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协助调查申请。

两部门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职工交通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对职工交通事故处理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格实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柯夫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