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2017年1月7日18:53:01机构联系来源: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4,359字数 3281阅读10分56秒

 

部门名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服务对象

企业(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个人申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注:(1)单位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本人申办的,须提供原件。

二、主要材料:

1、如顺产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如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如流产的: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4、如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

   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除外)

受理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萝岗街道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广场6楼

从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化市河滨南路43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南沙区黄阁镇劳动保障中心    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7、8号窗

南沙区横沥镇劳动保障中心    横沥镇中环路政务中心

南沙区万顷沙镇劳动保障中心  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中心

南沙区东涌镇劳动保障中心    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

南沙区大岗镇劳动保障中心    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

南沙区榄核镇劳动保障中心    榄核镇新地路12号

南沙区南沙街劳动保障中心    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

南沙区珠江街劳动保障中心    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

南沙区龙穴街劳动保障中心    龙穴街龙穴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白云区社保: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

海珠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荔湾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萝岗区社保: 上午:8:45—11:45,下午:13:30—16:45

黄埔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星期五下午3:00业务学习

天河区社保: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越秀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花都区社保: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番禺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从化区社保: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增城区社保: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增城区农保: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南沙区社保: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沙区珠江街:上午09:00-12:00,下午 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横沥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南沙街:上午9:00-12点,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龙穴街: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黄阁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万顷沙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南沙区东涌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大岗镇: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榄核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周六、周日不办公,每月初两个工作日为进行月结日,可受理咨询,不进行系统业务操作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送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期限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