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司法局关于承接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告

2017年7月17日22:56:47动态3,876字数 1051阅读3分30秒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我局承接实施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现通告如下:

一、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一)承接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处罚)

1.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2.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承接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许可)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2.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3.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4.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5.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6.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7.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8.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9.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三)承接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其他)

1.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补证、换证。

2.审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3.公司律师执业审核。

4.律师执业证书补证、换证。

5.撤销准予律师执业许可决定。

6.撤销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

二、委托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

三、责任划分

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广州市司法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广州市司法局在委托范围内,以广东省司法厅的名义实施,由广东省司法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承接实施日期

2017年7月18日起,由广州市司法局实施上述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广东省司法厅已经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广州市司法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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