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元宝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元政发〔2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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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元宝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元政发〔2019〕33号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元宝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委办局:

现将《元宝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7日

  元宝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元宝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性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探索界定成员资格,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界定原则

(一)程序规范。开展成员资格界定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界定过程公平公正、界定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大会(户代表会)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二)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历史;尊重在双层经营体制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兼顾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遇到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户代表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判断标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人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二)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具有本地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登记确认时间需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基准日期原则上不超出人员排查日零时。

四、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

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人员;

3、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人员;

5、因政策性原因,通过户籍迁移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

6、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户代表会)或成员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接纳为成员的人员;

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资格保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保留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3、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资格丧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成员资格。

1、已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员;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4、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户籍为本地户口的,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

6、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人员;

7、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户代表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未通过的人员。

8、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人员。

五、认定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在镇乡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按程序登记备案。

具体流程如下:

(一)拟定成员名册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研究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基准日和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以户为单位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二)成员名册初榜公示

将成员名册在村务公开栏中或人员聚集的地方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的,须重新审核确定,进行再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签字确认成员名册

两榜公示后,在镇乡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将成员名册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会议通过并签字确认。

(四)成员名册终榜公示

将成员(户代表)同意签字确认的成员名册报镇乡街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终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终榜公示后,若争议仍然较大,镇乡街领导小组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可再次征求成员(户代表)意见进行研究表决。

(五)存档备案

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产生的资格审查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含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会议决议等材料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镇乡街存档。

六、强调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民主决策程序是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会议方式进行表决。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过程中所有决议一般都需依法依规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户代表)同意。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本指导意见,由镇乡街结合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条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条件经民主程序决策前,应当通过有资质的法律机构审查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条文。

(四)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类型,由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认定标准和条件或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村为单位,按组进行成员登记。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必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户代表会议或入户征求意见不成功的,可直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党委、政府和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镇党委、政府和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七)本意见发布之后,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九)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搞好政策业务培训,防止成员身份确认违背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借成员身份确认之机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合法权益,要及时解决确认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具体问题,总结经验,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工作顺利推进。

(十)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十一)本指导意见由元宝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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