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连府〔2019〕31号

2020年11月6日23:33:08规范性文件1,927字数 1659阅读5分31秒

连府〔2019〕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工作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日的确定

原则上,以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日,由各镇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建议全县统一的时点为2019年9月30日24:00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

(一)可明确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人员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嫁入(入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虽暂未迁入但已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且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役人员;

6.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劳教服刑人员;

7.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迁出的在校生;

8.通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他具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人员

1.在资格界定时点前已死亡人员;

2.挂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3.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通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他不具备成员资格的人员。

(三)需要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人员

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2.其他需要经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人员。

四、工作程序

(一)成立机构,确认办法。县、镇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村、社成立改革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工作。镇指导村社,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成员确认办法。

(二)宣传动员,申请登记。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以经济社为基本单元,以户为单位,农户申请填写成员登记表。

(三)民主决策,结果公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成员身份确认方法和身份名单一并进行三榜公示,每个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确认。

(四)整理归档,上报备案。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形成一户一表,一社一册、一村一簿,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并将确认办法和确认通过的成员名单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附则

(一)本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解释,自2020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本意见所涉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的,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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