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迎政办发〔2019〕32号

2020年11月7日10:50:19规范性文件3,537字数 3867阅读12分53秒

迎政办发〔2019〕32号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区直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确认范围

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限定在我区村民委员会(含村改居)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确认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展和形成历史,尊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做到合法规范、标准一致、流程严格、民主公开。

(四)民主决策。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每人只允许在一处确认且必须确认,不得重复,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生产队成员,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加入取得

1.婚姻加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娶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女性配偶(农业户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生女户入赘女婿 (农业户口),可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收养加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并落户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被收养人可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收养关系解除时,被收养人的成员资格随着丧失。

3.迁入取得。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如: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原则上应认定其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协商取得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村“四议会”表决通过,原则上可确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

2.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自愿放弃的除外

1.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及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

2.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进城务工经商、小城镇户籍改革等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城入镇,脱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户口注销。

2.已取得了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户口农转非,已进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序列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4.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一)“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1.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没有迁出,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妇女,原则上应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因结婚户籍已迁到婆家,生产生活在婆家,因“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承包土地的妇女,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妇女嫁出后,在婆家较为固定生产生活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承包地是否被收回,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妇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保留且在娘家居住生活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户口,居住城镇生活,虽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能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上门婿”的成员格认定

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子俗称“入赘婿”。如果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男子取得女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且在女方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女方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有儿有女户给女儿招赘上门女婿或者多女无儿户给几个女儿分别招赘上门女婿的,能否取得其妻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三)新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户籍登记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原则上均应认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丧偶和离婚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
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应认定具有婆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三十年不变”原则而留在婆家的,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娘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五)“空挂户”的成员资格认定
1.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目的并不是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此类空挂户是否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2.因历史或个人原因迁徙至本村生活十年以上,在本村建房,生儿育女,并在原地已没有了承包地,迁入后得到村大多数成员的认可,也在实际生活中赋予了相同的村组成员资格,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如参加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获得了一定的承包地按普通的农业户口予以登记),原则上应认定此类空挂户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六)回乡退养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1.已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退休工资并已分到承包地的回乡退养人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股份,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2.虽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退休工资但未分到承包地的回乡退养人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七)“农转非”的成员资格认定

户口已农转非的成员,如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成员资格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如果进入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上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七、工作流程

(一)明确组织。由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工作组具体负责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

(二)制定方案。根据指导意见由各村拟定本村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并报郝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发布公告。由各村发布公告,正式公布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四)核实登记。各村工作组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核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户主、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现户籍地、成员增减变动情况(填写具体原因),核实登记由农户签字。

(五)公示确认。由村工作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各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确认。

(六)上报备案。各村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表》(含电子档)报郝庄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八、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行政村为单位,在郝庄镇 的指导监督下,由各村组织实施。具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范、公正、准确。

九、本意见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十、本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十ー、本意见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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