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营站政办发〔2019〕25号

2020年11月7日11:12:47规范性文件14,9563字数 3710阅读12分22秒

营站政办发〔2019〕25号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广大集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的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

(二)尊重历史。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四)程序规范。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五)群众认可。要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确认工作及其结果必须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充分民主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的同意。

(六)履行义务。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其与集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已经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依据。成员履行义务是其享有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权利应与其对集体承担义务、作出贡献相当。

三、确认办法

(一)界定时间

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要求,我区相关工作已于9月1日启动,按市局要求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工作10月31日前结束,因此各办事处、村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时间节点内可自行确定登记确认基准日。

(二)界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确认本集体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户口在本村;2、在本村居住、生产和生活;3、具有家庭承包经营权;4、履行成员义务。

身份界定要统筹协调平衡新老户、婚嫁人员、新生儿、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各方利益,真正解决集体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以组为单位。

(三)资格取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始取得

(1)户口在本村,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家庭承包权的农业人口。

(2)因刑满释放回到原籍的人员(户口在原籍或者迁回原籍)。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未正式落实工作,户口在本村或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4)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或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在部队服役期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主就业后回原村落户的,即使未取得承包地的,也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法定取得

(5)户口落在本村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儿。

(6)与本集体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妇女出嫁(或男方入赘)、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村的;因离婚而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出嫁妇女(或入赘男)及其亲生子女。

(7)本集体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人员。

(8)符合国家移民政策或者政府安置政策的人员。

(9)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人员。

3.申请取得

(10)上述情形之外的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户口在本村但长期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后落户人员(空挂户)以及户口在本村且在本村生产生活的非农户,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同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义务的,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资格丧失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基准日期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户口迁出本村的,或者虽然取得家庭承包地,但户籍已迁出本村的人员。

2.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

3.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在编在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5.在部队提干(三级士官以上)和转为志愿兵人员。

6.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四、工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各村成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工作小组按照“确认成员身份要以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要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原则,以村户籍资料为依据,开展摸底调查,填写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的时间、原因)、人员类型等内容。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填写,做到一户一表,按类划分。重点调查核实本村在册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以及正在参军、大中专在校生、服刑等人员;其他曾经在册的人员应按政策宣传到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制定方案。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各村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形成界定办法,报所属街道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榜公布,并予以解释说明。公示后成员名单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后,进行终榜公布。公示结束后,编制成员清单,将成员基本信息记录在册,妥善保管。

(六)上报备案。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所属镇街的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报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档案管理。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将工作中拟定的文件、会议记录、书面材料、调查登记表、公示表以及会议现场、公示现场的照片等整理成册留存,并报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办事处要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指导意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村组做好政策宣传、摸底调查、分类指导等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各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深入各组和农户,了解掌握特殊人员的户口迁移、承包地有无等情况,熟悉工作业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二)统一确认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基准日期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登记截止时间。登记基准日的确定要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可以是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还可以是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登记基准日后的新增人口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在本村界定成员的实施方案里确定新增成员的确认时间(可一年一定或五年一定)。

(三)工作时限要求。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我区4个村的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于2019年9月1日启动,在10月30日以前完成。各办事处、村要保证此次改革整体工作的前后环节衔接,时间步伐稳健,避免先松后紧、匆忙应付、工作拖沓,要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确认成员身份工作。

(四)妥善调处纠纷。各办事处、村要强化政策宣传、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推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次确认集体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被确认为集体成员身份而主张往年经济收益、承包地、土地征用等集体资产分配事宜。要妥善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确保改革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本指导意见所涉事项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导意见由站前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10月 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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