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2020年11月7日11:17:46规范性文件2,915字数 2378阅读7分55秒
    大高办发〔2018〕68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高新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集体财产的所有者,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8〕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解决‘后迁入人口’土地承包权益的指导意见》(大农发〔2009〕1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随着城市化不断深入,全区农村积累了大量的集体资产。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一村一策、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范围时点
    全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开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已经完成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的村,要巩固成果,保持稳定,做好完善工作。新开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的村,时间节点由各村自行确定,原则上为以成建制全域农转非时间点或与改革方案时间点保持一致,街道范围内原则上应统一时间节点。
    四、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照条件标准
    全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开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开展成员身份确认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现居住状况以及履行乡村义务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要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取得成员资格
1.本地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时原始社员及其衍生人口;
2.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出生人员;
3.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人员;
5.因政策性原因,通过户籍迁移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
6.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接纳为成员的;
7.特殊情况要逐一排查列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由村经民主程序议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保留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及初级士官(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除外);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丧失成员资格
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或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以及享受国家财政保障的离退休人员。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没有承包土地的;
4.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或者购买商品房、小产权房迁入的、空挂户口的。
5.外地迁入或婚嫁迁入的,且迁入时为非农业户籍的。
6.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7.其他情形经村民主程序议定的。
    五、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程序
1.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施意见,并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村根据所在街道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户代表)同意后实施,并报街道备案。
2.采取三榜定案。经过排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布;对界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户代表)讨论通过,终榜公布。
3.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档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将包含成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登记编号、成员身份取得方式等内容的相关数据整理成册留存,并报街道备案,并在区、街道档案部门留存。
    六、加强领导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以村为主,这项工作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人员情况复杂。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建立工作机构,搞好调查研究,因地制宜、依法依规,依靠群众,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做到认定正确,不重不漏,维护社会稳定。各街道、村要结合本指导意见精神,出台适合本街道、村具体实际情况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意见》(办法、细则或方案),保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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