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失须赔偿

2016年4月27日23:02:17劳动用工3,5161字数 466阅读1分33秒

原告周先生于2012年10月到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有至2016年9月的劳动合同。2014年2月,周先生与公司部门主管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3月6日辞职离开。2014年5月,周先生接到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工作offer,该公司要求周先生携带离职证明等材料办理入职手续。

此后,周先生多次找到被告公司要求出具离职证明。被告公司均以需要研究为由未予办理。后周先生未能顺利入职向其发出offer的科技公司。2014年8月,周先生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工资损失。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多次要求下,未及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存在过错,并导致原告丧失新的工作机会,产生一定经济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周先生一定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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