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

2020年11月7日11:20:25规范性文件7,903字数 3251阅读10分50秒

渝文备〔2019〕43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渝农发〔2018〕3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18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生态增值的指导意见》(渝委办发〔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下简称“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改革工作部署,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积极稳妥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为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照执行;对于村规民约有约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尊重民意。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身份确认中的主体地位,采取民主讨论的方式确定成员身份确认方案,最终成员名单由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中要依法依规保护婚嫁人员、妇女、儿童、农转城等的合法权益,防止少数人侵犯多数人的权益,也要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权益。

(三)因地制宜。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尊重历史,也要兼顾现实,一般应统筹考虑户籍、居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等因素。要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类推进,不搞“一刀切”,杜绝行政“瞎指挥”,也要避免相邻区域同类人员成员身份确认出现重大差异。

(四)稳妥审慎。成员身份确认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认真开展人员清理、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稳妥审慎推进。要充分保障公民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三、成员身份的取得与丧失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历史沿革,由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经改革、改造、改组而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社(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居民。其成员身份的取得、丧失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尊重民意民情,可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

4.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依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和安置,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因死亡或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因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自迁出之日起丧失;

4.因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保留的。

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户口迁入就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按照渝府发〔2010〕78号文件规定转为城镇居民但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人员,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可保留成员身份的人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续有效。

本指导意见印发以前已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续有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确认的一般程序

已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健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成员身份确认原则上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可按照《民法总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同)、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下同)代为组织实施,原则上参照以下程序。

1.组建工作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组)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机构,负责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事宜。

2.制定工作方案。由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制定方案,明确工作细则和具体要求。

3.开展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4.全面调查摸底。由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有关档案和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汇总分析人员名单和结构,以及加入或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渠道等。对审查后的人员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和各社(组)、村民自然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相关人员,确保户户知晓、人人明白。

5.实施民主决策。依据摸底调查和第一次公示结果,由工作机构在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成员身份确认的初步意见及其依据,形成成员建议名单,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6.公示确认结果。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成员名单等资料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由每名成员签字确认其成员身份。公示有异议的,由工作机构重新核查,若分歧较大,需重新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7.报送备案归档。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有关的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图片影像等重要资料的纸质件原件、电子件,整理成册并按有关规定留存归档,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成员名册报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要加强与组织、财政、国土、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推进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规范开展。要加强舆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意见。本意见下发后,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渝农发〔2018〕101号)停止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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