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2020年12月17日15:37:59实务案例5,6951字数 980阅读3分16秒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58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蛟龙,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庆,广东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430号汇海大厦1栋办公楼20楼、34楼。

负责人:梁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姗,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予,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谢蛟龙因与被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5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蛟龙申请再审称,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并不涉及对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一、二审认定本案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谢蛟龙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新华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谢蛟龙申请再审缺乏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谢蛟龙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谢蛟龙于2018年7月17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请求仲裁裁决确认其与新华保险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应适用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谢蛟龙于2015年4月22日离职,但直至2018年7月17日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亦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争议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综上,谢蛟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蛟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建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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