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受理案件的公告

2020年12月25日16:19:45机构联系11,5861字数 443阅读1分28秒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已经成立并将履行法定职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光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月4日(周一)起全面受理案件。

 二、光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光明辖区内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和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的管辖案件等。

三、光明区人民法院设有一个派出机构光明人民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除院本部审理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四、依法应由光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在2021年1月4日前已经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宝安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尚未办结的,按照原有程序继续办理。2021年1月4日后,宝安区人民法院和光明区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

五、光明区人民法院暂在光明人民法庭办公。

地址: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21楼

电话:0755-29941835

六、温馨提示,因光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仍在升级改造中,建议优先选择网上立案(广东省诉讼服务网或“深圳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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