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2月19日21:58:24规范性文件2,495字数 1038阅读3分27秒

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委,广州互联网法院,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税〔2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执法机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财税〔2020〕5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粤财税〔20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认真对照梳理,建立健全或修订完善本部门(单位)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管理,规范罚没收入收缴,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罚没财物管理主体责任。

二、各执法机关(部门或单位)执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含罚款、罚金、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及其孳息)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原则。我市未设置政府公物仓,各执法机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执法、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原则,建立完善罚没财物管理内控机制,严格规范罚没财物处置。罚没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及时通过广州市、区非税征管系统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纪检机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金、收缴物品处置收入及其孳息,通过广州市、区非税征管系统(未开通非税征管系统的,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通过其上级管理部门)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96号)和《关于转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穗财综〔2009〕133号)等省、市现行相关文件的规定,如有与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执法机关,加强对罚没财物处置和罚没收入收缴等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确保《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五、各执法机关(部门或单位)、区财政部门在贯彻落实《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形成的工作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广州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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