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16年12月15日15:31:12代理词13,5112字数 1566阅读5分13秒

答 辩 状

——案号:(2016)粤01民终15661号

 

答辩人(下称“被上诉人”):陈XX,男,汉族,身份证号:440XX,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XX,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0224 8300。

被答辩人(下称“上诉人”):贺XX,男,汉族,身份证号:622XX,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XX。

原审被告:韩XX,男,汉族,身份证号:422XX,户籍地:湖北省兴山县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答辩人兹答辩如下:

 

一、惠农公司在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注销,导致被上诉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惠农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赔偿被上诉人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所涉合同订立后,被上诉人已支付完毕合同价款168000元,惠农公司依约应当提供项目服务至2019年8月10日。现惠农公司在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注销,导致被上诉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惠农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赔偿被上诉人已支付的合同价款168000元。

被上诉人是惠农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上诉人在惠农公司清算时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应对惠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上诉人未对一审判决中的违约金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应当维持。

《种植合同书》约定:“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则可终止履行本合同,违约方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400元整”,现惠农公司在合同期内注销,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依约应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50400元。

 

三、我方一审诉讼请求中所指的服务费是指种植合同中约定的合作费,即全部合同价款,并未特指技术服务费或宣传费,从我方主张的168000元数额与合作费一致可以显见。

《种植合同书》中约定的合作费包括“种苗费、技术服务费及宣传费”,显而易见,合作费远远不只包括种苗费、技术服务费及宣传费这三项费用。

《种植合同书》本质上是服务合同,具体服务内容不仅包括惠农公司向我方提供配送铁皮石斛种苗服务、技术服务、宣传服务,还包括保障我方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润即合同根本目的的一项服务——铁皮石斛回购服务

因此,我方将前述费用统称服务费并无不妥。

 

四、《种植合同书》并未约定各项服务费的具体比例及价值,上诉人以及原惠农公司也无法举证证明各项服务的价值。

一方面,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第1页倒数第2、3行称“服务费只是三项费用中的一项(技术服务费)”,另一方面,上诉人又在上诉请求及《民事上诉状》第2页第3、4行称“服务费包括技术服务费和宣传费”,自相矛盾。

实际上,《种植合同书》仅仅约定在我方支付168000元服务费后,甲方便提供种苗配送服务(4800瓶)、技术服务、宣传服务、铁皮石斛回购服务等,并未明确约定种苗费、技术服务费、宣传费、回购服务等服务费的具体比例及价值。

 

五、《种植合同书》并未约定种苗费具体数额,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与惠农公司也从未对种苗的价值进行确认。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称种苗费为30元每瓶,但30元/瓶乘以4800瓶等于144000元,与上诉人所称“种苗费是118000元”明显不符

如前所述,被上诉人与惠农公司并未明确约定种苗费的具体比例及价值。

 

综上所述,一审时,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中的服务费的内涵及外延提出异议,二审时又想通过“抠字眼”的方式企图混淆是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被上诉人所投入的资金除《种植合同书》约定的合作费外,还包括土地租赁费、搭棚费、肥料费、水电费、人工费等费用上百万,惠农公司注销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远远高于《种植合同书》约定的违约金,被上诉人请求贵院从速裁判,以及时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陈XX

代理人:陈庚华 律师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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