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通知

2021年6月8日13:48:15规范性文件2,754字数 959阅读3分11秒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通知

深司〔2016〕30 号

各区司法局、新区综合办,市公证协会、律师协会,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决定》,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现就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重要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我市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进行了统一部署,是市委市政府为保护城市发展公共资源、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大举措,对推进我市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城市进程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律师和公证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主体,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使命。为违法建设办理公证或见证将严重误导公众,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职责。

二、加大对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区司法局、新区综合办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违法建设公证或见证的排查力度,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处理。同时,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公证、见证的工作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定期检查工作,对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或见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市公证协会和律师协会要发挥好行业的管理职能,加大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力度。要制订详细、全面的行业规范,明确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处分措施。对违反行业规范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行为坚决进行调查处理。

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应当承担起管理责任,加强文案的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收案登记、委托代理合同、机构信函和公章使用的管理力度,筑起预防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第一道防线。

三、加强对违法建设公证、见证的排查和上报工作

各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于 3 月份前对本机构是否存在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登记和上报,不得隐瞒、虚报和不报。对已办理的公证、见证要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影响。

深圳市司法局

201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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