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

2021年6月8日13:45:33规范性文件2,8211字数 1034阅读3分26秒

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

深司〔2009〕221 号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府办〔2009〕96 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我局将对全市公证、律师机构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是市政府今年部署的重要工作,对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强化我市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有重要意义。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市政府建立了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我局作为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的责任单位之一,将加强对律师行业、公证行业的监管,严厉禁止为违法建筑交易行为提供公证和见证服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明确分工、责任互人,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排查、积极整改

市、区公证处及各律师事务所要集中组织力量, 于9 月30日前对本单位业已发生的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情况,进行普查登记,针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公证和见证行为再次发生。

排查整改范围包括:

1、为集体股份公司与外来企业或个人合作建设的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2、为集体股份公司自行集资建设的违法建筑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3、为个人或企业在向集体股份公司购买的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4、为原村民将集体股份公司分配的房屋非法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5、为原村民在私宅用地上违规多建或违规合作兴建房屋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6、为其他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三、加强监管,明确责任

打击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严厉禁止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是一项不容丝毫懈怠的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要从维护本单位执业信誉和全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自觉、依法杜绝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行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加大对公证和律师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坚决制止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各种形式的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对排查整治后仍然顶风作案,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见证的,将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9 年 9 月 7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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