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工作时间要求

2014年9月2日10:44:38劳工专题10,072字数 240阅读0分48秒

1.怀孕不满7个月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其中,夜班劳动是指当日22点至次日6点的期间从事劳动。

3.哺乳期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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