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不能分割的不动产的处置,可以按份额拍卖也可以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

2021年12月14日16:26:27执行案例5,3832字数 238阅读0分47秒

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不能分割的不动产的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这两种处置方式。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及该不动产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若执行法院认为按份额拍卖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决定采取整体拍卖,并对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给予保护,且对其应享有的拍卖款予以保留,此时被执行人主张改为按份额拍卖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38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