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通知-宁中法电【2018】155号

2021年12月20日16:15:42执行法规4,2821字数 1173阅读3分54秒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通知

宁中法电【2018】155号

各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政法委《关于研究基本解决执行难协作机制落实问题会议纪要》([2018]第17期),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经与市公安局进一步沟通协商,现就我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建立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制。全市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请求公安机关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统一报请市法院执行局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提交。

市法院与市公安局通过全市政法办案平台建立专线,构建“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机制,在相关系统开发完成后,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可以利用专线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向公安机关发起网上查找和控制请求。

2.我市法院决定予以司法拘留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控函》和《司法拘留决定书》。

我市法院执行重大疑难案件,认为确有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并出具《协助查控函》。

3.公安机关通过查控平台发现被执行人的,由活动发生地公安机关先行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并通知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被执行人控制地所在法院,接到指令后的被执行人控制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1小时内安排人员到达被执行人控制现场先行处置,并向执行法院移交。

4.公安机关查控平台发现需要协助查控的被执行人活动轨迹并自动报警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安排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活动发生地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活动发生地不在执行法院辖区的,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活动发生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指令后的活动发生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1小时内安排人员到达活动发生地现场先行处置,并向执行法院移交。

5.协助查控的被执行人因已被拘留、已履行义务等原因不需要查控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市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通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撤销查控。已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或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因提供信息不准确发生错误的,责任由申请法院承担。

6.全市法院应严格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执行指挥中心轮值负责人应保证布控联系手机二十四小时开机,接到市法院调度信息后,应立即调度人员、车辆及时出警。各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均应确定专门的负责领导和经办人员,联系协助其他法院控制布控的被执行人。

7.各区法院对协助法院查控被执行人协助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以上通知,请立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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